2018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分数线)

2018-04-28 16:30  哈尔滨广厦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
  •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第八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招生专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2018年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 第十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 第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则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安徽省艺术类专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 第十八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政策。
  •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度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国标代码为13306。
     第四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广厦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哈尔滨广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受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招生专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2018年招生专业及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排序,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则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安徽省艺术类专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度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5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57350199  85947306  85947307   85947308   85947309
     学校网址:
原标题:2018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22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

2021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上级

2022年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第三条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2018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

2019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

2020年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原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

202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哈尔滨医科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普通教育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

2022年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为150001。第三

2022年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哈

2022年哈尔滨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第三条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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