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井冈山大学招生章程(分数线、填报志愿、考试科目)

2019-06-11 17:15  井冈山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井冈山大学,国标代码为10419,校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
  •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同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和类型为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考生、家长、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井冈山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 第七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 第八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协助招生录取工作。
  •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生源质量、区域布局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组织机构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 第十一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及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
  •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进档考生以及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的报考要求
  • 1.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含110分)以上;
  • 2.日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05分(含105分)以上;
  • 3.汉语国际教育、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在105分(含105分)以上;
  •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 5.建筑学专业要求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不要求提供徒手画);
  • 6.护理学专业本科,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55米;体育教育专业本科,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0米。
  • 第十六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 1.实施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执行;
  • 2.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 4.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则按如下原则录取:
  • (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 (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
  •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 1.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使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本科统考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则按如下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仍相同,按语文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仍相同,按外语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仍相同,按数学成绩排序录取;若再相同,则看文、理综合成绩。
  • 2.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要求考生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类文化投档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 第十八条 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原则上应不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若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生源充足的省份。
  • 第十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苏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招、中外合作办学、职教联合办学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录取办法按该省(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或专业类)志愿须满足学校对该专业(或专业类)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选考)要求。
  •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办理退录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资助政策。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变化制定符合政策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井冈山大学招生职能部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 第四章 招生录取
  • 第五章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井冈山大学,国标代码为10419,校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同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和类型为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考生、家长、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井冈山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七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协助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生源质量、区域布局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及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按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进档考生以及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的报考要求

1.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含110分)以上;

2.日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105分(含105分)以上;

3.汉语国际教育、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在105分(含105分)以上;

4.编导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5.建筑学专业要求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不要求提供徒手画);

6.护理学专业本科,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5米,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55米;体育教育专业本科,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0米。

第十六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1.实施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执行;

2.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则按如下原则录取:

(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数学;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

(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使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本科统考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则按如下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仍相同,按语文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仍相同,按外语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仍相同,按数学成绩排序录取;若再相同,则看文、理综合成绩。

江西省实行单志愿的音乐学、舞蹈表演小专业录取,考生须文化上线、专业省统考合格,按小专业成绩(不含专业笔试和视唱模唱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福建省艺术类专业实行“一档多投”录取模式,录取规则: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省级统考成绩达到福建省相应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仍相同,文科按语文成绩排序录取,理科按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2.体育类专业的录取,要求考生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类文化投档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原则上应不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低控制线。若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九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苏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招、中外合作办学、职教联合办学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录取办法按该省(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或专业类)志愿须满足学校对该专业(或专业类)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选考)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办理退录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资助政策。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变化制定符合政策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井冈山大学招生职能部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cn

咨询电话:0796-8100735(传真)、8110323(传真)、8116983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招生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343009

纪委、监察审计处电话:0796-8100464



原标题:2019年井冈山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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