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2020-02-27 18:11   广西华南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 第三条实施五年一贯制、“3+2”或“2+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政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政策。
  • 第四条各市县出台的中职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原则上为新生入学时申请,按学期核定。
  • 第六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详见附11-1,以下简称《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须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
  •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转学和流失学生信息,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并报同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动对接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技工院校直接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做异动处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 第二章申请与评定
  • 第三章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信息表》及户口簿复印件分年级建档备查,将公示材料、《免学费名单》、《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学生人数统计表》(附11-3)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年建档备查。
  • 第十二条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第三条 实施五年一贯制、“3+2” 或“2+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政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政策。

  第四条 各市县出台的中职免学费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原则上为新生入学时申请,按学期核定。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详见附11-1,以下简称《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须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免学费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免学费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见附11-2,以下简称《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生异动情况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指静脉、脸部信息等)对学生在校信息进行认证的学校可不组织免学费学生签名。相关免学费学生名单须同时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后,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三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免学费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以实际在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学生为信息录入的唯一依据,严禁编造虚假学生姓名、身份证注册入学及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对于学生因注册后没有报到入学、已注册为全日制学生而不能参加全日制学习、退学、转学、开除、死亡等情况要及时办理学籍异动,及时上报,防止瞒报、拖延不报行为。

  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的填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转学和流失学生信息,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并报同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自动对接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技工院校直接在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做异动处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要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免学费学生名单、信息统计月报表和学期报表的填报和日常维护工作,因填报数据有误或不按时提交数据造成下达免学费资金和名额缺口的,一律由学校自行承担。对于因市县工作失职,不按时上报数据,或者错报、漏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统计数据,造成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核定和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缺口,由市、县两级财政和教育、人社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补足经费缺口。对由于错报、漏报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数据造成重大问题或疏漏的,要将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信息表》及户口簿复印件分年级建档备查,将公示材料、《免学费名单》、《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学生人数统计表》(附11-3)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年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

原标题:2020年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2020年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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