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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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
  • 第二条学校全称
  • 第三条学校代码
  • 第四条办学性质
  • 第五条办学层次
  • 第六条校址及办学地点
  • 1.赣州校区
  • 2.南昌校区
  •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
  • 第八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
  • 第九条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
  • 第十条我校面向全国31省
  •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
  • 第十二条对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可计入..
  • 第十三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中外..
  •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录取
  • 第十五条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
  •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
  • 第十七条体育类专业录取
  • 第十八条专项计划录取
  • 第十九条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 第二十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只按考生志愿录..
  •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
  • 第二十二条采矿工程和矿物加工工程2个专业..
  • 第二十三条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化学工..
  • 第二十四条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
  •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和建筑学2个专业执行专..
  • 第二十六条机械工程、车辆工程和智能制造工..
  • 第二十七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
  • 第二十八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和人..
  • 第二十九条金融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2个专业..
  • 第三十条“设计学类”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
  •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
  •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费
  • 第三十三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90..
  • 第三十四条 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上级下达的文件为准
  • 第三十五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
  • 第三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
  •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全日制..
  • 第二章颁发学历证书的名称和证书种类
  • 第三章招生计划
  • 第四章招生科类及条件
  • 第五章录取规则
  • 第六章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
  • 第七章奖学金与助学金
  • 第八章学费、住宿费标准
  • 第九章附 则
  • 第十章联系方式
  • 1.赣州校区
  • 2.南昌校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西理工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07。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博士、硕士)、普通本科。

第六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

1.赣州校区:红旗校区,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86号;

西校区,江西省赣州市宋城路83号;

黄金校区,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

2.南昌校区: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双港东大街1180号。

第二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名称和证书种类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招生计划数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遵循按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科类及条件

第十条 我校面向全国31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招收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的普通文理类、艺术类及体育类考生,并且招收港澳台和华侨学生。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对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可计入成绩总分的加分,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外语限考英语;南昌校区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其他专业报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我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文科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40%+文化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计划录取:国家专项面向江西省2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定向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地方专项面向江西省农村定向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苏区专项面向江西省54个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县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第二学期时,根据学校文件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只按考生志愿录取,不列入专业调剂范围。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和软件工程等专业只在本类别专业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

第二十二条 采矿工程和矿物加工工程2个专业执行矿业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地质工程、安全工程和环境工程3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资源与环境类”。

第二十三条 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6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冶金材料与化工类”。其中材料科学与工程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方向包含材料科学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和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

第二十四条 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2个专业执行土木大类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土木类”,其中土木工程专业又分三个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和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和建筑学2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建筑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和产品设计3个专业执行设计学大类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设计学类”。

第二十六条 机械工程、车辆工程和智能制造工程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机电类”。其中机械工程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方向包含机械工程(矿冶装备及智能化)、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和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4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电子电气与控制类”。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和人工智能3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工程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方向包含电子信息工程(智能电子信息系统)、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电子信息工程(光电技术)。

第二十九条 金融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2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经济类”。会计学和工商管理2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管理类”,其中工商管理专业又分2个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包含工商管理(电子商务管理)和工商管理(产业+管理)。

第三十条 “设计学类”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资源与环境类”、“土木类”、“建筑类”、“机电类”、“经济类”和“管理类”从第四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冶金材料与化工类”和“计算机类”从第五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土木工程、机械工程和材料科学与工程3个专业分从第四学期开始进行专业方向分流。专业分流结束后,按照所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进行专业培养。

第七章 奖学金与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费:一般文科专业4660元/年,理工科专业4940元/年或5220元/年;其中,汉语国际教育4380元/年、建筑学7200元/年、艺术类专业9600元/年、软件工程10000元/年、采矿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4000元/年、电子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4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900元/年或1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上级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章 联系方式

1.赣州校区

电话:0797-8312508、8312088(兼传真)

电子信箱:@vip.***

学校网址:www.***.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cn/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86号

邮编:341000

2.南昌校区

电话:0791-83858359、83882886(兼传真)

电子信箱:jxustnczb@***

南昌校区招生信息网址:https://nczsw.***.cn/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双港东大街1180号

邮编:330013

 

原标题:2020年江西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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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江西理工大学。第三条学校代码:10407。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办学层次:研究生(博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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