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章程(报名条件、考试成绩、分数线)

2020-06-19 20:52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
  • 第三条 学校全称
  •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
  •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特殊..
  •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
  •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
  •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
  •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
  •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
  •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
  •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
  •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
  •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
  •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
  •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
  •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
  • 第二十条 江苏省报考普通类专业考生,必测..
  •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
  •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
  •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标准分为每学..
  •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
  •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
  •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 第五章其他
  •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的相关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校代码:国际代码1204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独立设置,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为主,兼以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残疾人事业专门人才培养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报考普通类专业考生,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含BC)及以上。报考艺体类的江苏省考生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2分。进档考生依据“分数清”原则,按照选测科目等级加分后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江苏省外报考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这三门成绩总分仍相同,则按语文与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专业类)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分数优先(即分数清)的录取方式。艺体专业的录取原则如下:

报考音乐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达到省录取控制线,文化成绩特征分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如音乐统考成绩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如文化分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分高者优先录取。

报考美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达到省录取控制线,文化成绩特征分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总分+文化总分+加分)从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逐个予以安排专业。如综合分成绩相同,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如文化分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分高者优先录取。

报考体育学类专业考生需参加考生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体育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划定低录取分数线,若体育统考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

理科类专业: 5500元,

工科类专业 :5800元,

医学类专业:6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体育类专业 :53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 23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标准分为每学年人民币800元、1200元和1500元(苏价费[2002]369号)。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伯藜助学金(5000元/年)、瑞华助学金(5000元/年)、南京网络监察支队助学金(2000元/年)、瑞华大学生年度人物奖,学校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500、1000、600元/年)等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校官网学工处专栏。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 邮政编码:210038

 招生咨询电话:025-89668222 89668111

 招生传真:025-89668222

 电子信箱:zjb@***.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9668015

 招生监督邮箱:jiwei@***.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www.***.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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