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龙岩学院高考招生章程(收费标准、录取结果、分数线)

2021-06-08 11:50  龙岩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
  • 第二条 学校名称
  • 第三条 学校地址
  • 第四条 办学性质
  • 第五条 办学层次
  • 第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
  •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
  •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
  •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 第十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4〕..
  • 第十二条 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
  • 第十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
  •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
  • 第十七条 考生要求
  • 1.严重心脏病
  •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
  • (2)一切肺外结核
  •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
  •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
  •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
  •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录取原则
  • 3.对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学校将同一批次..
  • 第十九条 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 1.面向福建招生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先根..
  • 2.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认可相应省份..
  • 3.面向省外招生的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投..
  • 4.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 第二十条 专业及大类设置情况请参阅202..
  • 二十一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政策
  •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 3.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奖学金,符合条件学生..
  •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
  • 第二十三条 助学政策
  • 1.国家助学金
  • 2.国家助学贷款
  • 3.勤工助学
  • 4.社会助学
  • 5.临时困难补助
  • 第二十四条 2021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
  •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
  •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章 招生条件
  •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 第五章 录取原则
  •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 第七章 其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原则上为四年。

第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草拟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新颁布的当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4〕256号、闽价费〔2015〕342号、闽价费〔2013〕310号、闽价费〔2004〕16号、闽价费〔2018〕190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

第十七条  考生要求

专业体检受限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类(含地质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心理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8.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专业。

9.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类(含投资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重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份录取原则为: 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 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仍同分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录取原则: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3.对于按专业志愿投档的,学校将同一批次、同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各省有单独规定的,按照各省规定排序;对于采用文理分科的省份,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对于不分文理科的批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于新高考省份,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九条  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1.面向福建招生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先根据艺术类考生和体育类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考生综合分相同的,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考总分和专业统考成绩均达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分数线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面向省外招生的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及大类设置情况请参阅2021年各省招生计划,涉及大类招生专业由就读学院结合学生学业成绩和在校综合表现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专业分流办法。

二十一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政策: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全校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班级学生数的2.5%、7.5%、15%;单项奖学金300元/人·年。

3.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奖学金,符合条件学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以申请3000元奖金。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助学政策: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800元/人·年;资助名额按福建助学APP系统划线确定。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接收助学贷款账号信息如下:户名:龙岩学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罗支行营业部,账号:13-)

3.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4.社会助学:社会爱心人士或企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中国农行新罗支行等在学校开展的资助活动。

5.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在校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等情况,予以一次性补助500-5000元。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2021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以及招生录取结果)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学校网址:www.***.cn ,招生办网址:http://zsw.***.cn。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  传真:0597—2793756 。纪检监察室电话:0597—2793729。

第二十五条  有关转专业事宜,按省教育厅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2021年龙岩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2年龙岩学院高职分类招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职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第四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第五条办学层

2021年龙岩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第三条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第四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第五条办学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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