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章程(试用)

2014-10-29 19:51  南郑县职教中心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
  •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
  •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
  •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多人
  • 第五条 校企委主要职责: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第六条
  • (一) 负责制订校企委年度工作计划、下发
  • (二) 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
  • (三) 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
  • (四) 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 (五) 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
  • (六) 校企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章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神,促进示范校建设,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工学一体,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向企业输入所需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的性质:是南郑县职教中心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一种教育教学方式,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工学一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多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及学校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校企委员会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



 

第五条 校企委主要职责:



 

1、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2、        
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3、        
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责任人;



 

4、        
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5、        
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时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6、        
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7、        
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8、        
决定委员会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制订校企委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 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三) 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四) 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 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 校企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单位成员填写《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委员会单位成员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单位成员权利:



 

(一)       
享有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       
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       
优先享有与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       
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六)       
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成员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



 

(二) 与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 承担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接纳本校学生进行见习、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四) 向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推荐兼职教师。



 

(五) 协助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我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师资培训基金。在学校投资实训设备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派企业专家到学校任教。企事业单位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第十四条 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事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合作。企事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提高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本章程修改须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办公室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向成员单位授牌:“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实习实训基地”;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成员单位会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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