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专业资格线和录取控制线
各招生院校应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专业课资格线不得低于其总分的三分之一),按计划数与专业合格生源数不超过1:2的比例确定各专业加试科目低资格线,4月23日前将专业考试成绩及资格线上报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生源、考生专业成绩等因素确定统考科目单科低资格线和统考科目分科类(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低总分录取控制线。
2.录取
(1)“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
(2)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在合格考生中(即考生同时达专业加试科目、统考科目低资格线和统考科目低总分录取控制线),根据考生参加全省三门统考科目总成绩结合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调剂录取办法:①同一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先行调剂;②调剂时在合格考生中以考生三门统考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录取体制: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4)投档办法:分学校、分专业,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1:1投档。如因合理原因退档,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达线考生生源与招生计划有差距时,相关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可以提出相互调剂的申请,由教育厅综合考虑生源、办学条件等因素予以调整。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及办学条件情况,在本校招生总计划内调整相关专业招生录取人数。
(5)录取审批:各招生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规定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后,由考试院加盖录取审核公章方可录取。
(6)录取通知
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印制并于招生结束后三天内发放完毕。
录取的新生派遣时不再发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生持毕业证书、录取通知书、档案等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的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如选择就业,培养学校应为其补办派遣手续。
4.登分、统分登分、统分工作使用计算机采取“双工”录入的方式进行。
(1)考点设置考点应选择在易于封闭的场所,并要注意创造适合考生应考的优良环境。考点大门前要悬挂醒目的横幅,张贴带有欢迎鼓励考生考试和警戒舞弊的标语口号。在考点入口醒目处,要放置考点宣传板,宣传板上张贴、公布内容包括:《考点示意图》、《考试科目时间表》、《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处罚规定》、举报电话等。
(5)考场布置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限安排30名考生。每个考生要做到单人、单桌、单行;考桌前后要整齐,左右要平行,间距保持在80厘米以上;考场内保持清洁、卫生;考场标志必须张贴在紧靠考场正门外侧的墙壁上,并写明本考场的座位起止号。
(4)监考人员的培训各考点应在考前召开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动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学习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进行监考、发卷、收卷、装订试卷等业务培训(监考人员职责及考试操作规范化管理程序见附8、9)。
1.阅卷组织统考科目阅卷工作由考试院组织实施,专业加试科目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阅卷。承担阅卷工作的高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阅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阅卷组,具体负责各学科的阅卷工作,学科阅卷组组长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招生对象及培养模式1.招生对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包括省属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以及经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院校、普通专科班)和在皖军事院校、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2.培养模式及待遇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通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升入省属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按照新的本科阶段教学计划,学习2—3
2.报名办法由当年有高职(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的学校负责通知到每位毕业生(包括各教学点的毕业生),报名工作由各招生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持考生报名表(表中个人简要情况、志愿由考生本人填写;在校学习成绩及毕业学校意见等由毕业学校填写并加盖公章)、当年高考录取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名册(复印件)、身份证、近期免冠同底版二寸照片4张及报名考试费110元到所报考学校报名,也可由毕业生所在院校集体组织报名。
(7)组织考生入场考生入场后,监考员持《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式样见附件10)由考生逐个签名,并核对准考证、身份证。
招生录取1.确定专业资格线和录取控制线各招生院校应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专业课资格线不得低于其总分的三分之一),按计划数与专业合格生源数不超过1:2的比例确定各专业加试科目低资格线,4月23日前将专业考试成绩及资格线上报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生源、考生专业成绩等因素确定统考科目单科低资格线和统考科目分科类(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低总分录取控制线。2.录取
(3)监考人员的选聘监考人员是考试程序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考点必须选调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业务熟悉的教师任监考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专升本”招生考试的人员和教师不得参与“专升本”考试各项工作;每个考场配备三名监考教师,其中女同志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