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西藏自治区单独招生章程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公布的为准,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9年1月6日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