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指导思想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为辅,坚持量入为出,规范奖助工作”为出发点,达到“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利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条办法依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北京市《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和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且表现优秀。
(三)学校助学金1.临时特困补助。用于对临时产生特殊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资助。临时特困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依据其困难程度,临时特困补助标准为1000元和2000元。资助范围:每年为研究生总人数的5%。2.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协助导师或课题组科研工作的劳务津贴。经费来源: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资助标准:博士低标准10000元/人/年;硕士低标准1000元/人/年。资助范围:视导师助研岗位设置情况而定。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立助研岗位并公布岗位设置情况,研究生向导师申请助研岗位并定期获得助研津贴。导师
第十八条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助研津贴:1.没有按要求提交完成课程、实验、毕业论文任务的;2.在学习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导师交办任务的;3.旷课旷研。
八条基本助学金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两部分构成。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将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平均到10个月,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2.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人事部门管理,其管理办法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进行
2.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人事部门管理,其管理办法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与考评。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发放。
2.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奖学金由导师科研课题出资,面向工科和部分理科、管理、文史类等学科研究生设立,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活待遇,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研究。标准为每生每年
第五条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的研究生奖助经费拨款,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学校依据经费来源和要求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金等。
第四条奖助范围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