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在研究生学制年限内,将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平均到10个月,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第四条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各学院、培养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设置。
第二条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基本助学金、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三部分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六条管理方针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统筹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坚持公正、公开、逐级选优的方针,实行量化评选,动态管理。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基本助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岗位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用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助学金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和制度;诚实守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临时特困补助的研究生需要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申请助管、学生辅导员和助研的研究生需要得到导师同意。
第三章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奖学金种类及标准(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每年10月评审一次。奖励标准:博士30000元/人/年、硕士20000元/人/年。奖励名额由北京市教委每年9月下达。(二)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研究生。其设置和评定视上级拨款情况及研究生的类别、学费标准、年级、学习、科研、综合表现等因素,进行动态管理。该学业奖学金不适用于工商管理硕士(MBA),另由学校MBA管理中心评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1.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博士新生均可获得该奖学金。
第十三条助学金种类及标准(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5000元/人/年、硕士研究生7000元/人/年,分10个月发放。资助范围: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二)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三)学校助学金1.临时特困补助。用于对临时产生特殊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资助。临时特困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依据其困难程度,临时特困补助标准为1000元和2000元。资助范围:每年为研究生总人数的5%。2.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
(三)学校助学金1.临时特困补助。用于对临时产生特殊困难的研究生进行资助。临时特困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依据其困难程度,临时特困补助标准为1000元和2000元。资助范围:每年为研究生总人数的5%。2.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协助导师或课题组科研工作的劳务津贴。经费来源: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资助标准:博士低标准10000元/人/年;硕士低标准1000元/人/年。资助范围:视导师助研岗位设置情况而定。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立助研岗位并公布岗位设置情况,研究生向导师申请助研岗位并定期获得助研津贴。导师
第八条奖助学金经费管理(一)学校统筹的奖助学金管理。财务处为研究生奖助学金建立专门经费帐户,专款专用。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与研究生的学籍状况和缴费情况紧密关联。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和注册取得学籍,才能有资格获得奖助学金。毕业生奖助学金发放至6月份,延期毕业的不予发放奖助学金。退学的自批准之日的下月停发奖助学金。休学、出国或离境3个月以上的自离校手续办完之日的下个月停发奖助学金,待返校手续办理完成后的下个月恢复发放奖助学金,顺延至奖助范围规定的期限。奖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名单由研究生院汇总(助研津贴除外),按期提交财务处,通过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