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成都学院。学校原名成都大学,创建于1978年,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建校之初即为本科院校,1983年因响应高等教育结构改革试点改办成专科层次职业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恢复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成都学院,保留成都大学校名,俟条件具备后再按程序更名为成都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58个,涵盖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一号。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学院。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议分专业招生计划、审议特殊类型招考办法及录取原则、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违规行为等。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秘书单位,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4616636。
第八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1分、1分、0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相同投档成绩者,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院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标准为:普通本科15000元/年·人,普通专科13000元/年·人,艺术类本、专科17000元/年·人;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规格收取:900—1200元/年·人。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4.学院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1号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1731咨询电话:028-、、传真:028―网址:http://.cn/http://www.电子邮件:uestc-cd@.cnhttp://zs./mailto:uestc-cd@uest

录取1.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特殊专业除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2.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3.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规定的分数线,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招生计划在10名以上地区,文化成

办学性质: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21号文件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是按照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件的要求,由公办高校——电子科技大学吸收社会资金举办的按新机制新模式运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其他1.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2.学院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1号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611731咨询电话:028-、、传真:028—网址:http://www.电子邮件:uestc-cd@.cn3.本

招生计划:1.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2.预留计划数量及使用原则: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学院预留计划数量为本科招生规模的1%,艺术类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艺术类本科计划的15%。学院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3.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2017年成都工业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成都大学英文名称为学校代码11079学校是197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是四川省和成都市共建的本科院校成都市重点建设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实践基地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成都大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成都学院。学校原名成都大学,创建于1978年,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建校之初即为本科院校,1983年因响应高等教育结构改革试点改办成专科层次职业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