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河海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回执.xls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
1-3河海大学2017年硕士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回执.xls
一、河海大学报考点报名的考生必须到河海大学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时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考试地点:南京市西康路1号(西康路校区)、佛城西路8号(江宁校区)具体请查阅“考生考场索引表”(附件6)。请于考前一天(2016年12月23日)下午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2、201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复核回执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河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
1-2河海大学2018年硕士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申请.doc
1-2河海大学2017年硕士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复核申请.doc
1-2河海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