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校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招生考试辅导活动,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招生考试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不提供考研辅导材料,不出售历年考题。
(二)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机构代理招生,请考生谨防诈骗。
(三)考生应处理好与现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关系,因报考问题引发纠纷,造成不能综合考核、录取的,后果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如在2022年招生年度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五)复试录取期间发现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现实表现材料和人事档案审查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者发现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入学后3个月内,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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