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营利的原则收取。
公费师范等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一学年按大类招生的,按大类所包含专业中低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助等奖金,以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贷款、勤工岗位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