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我院普通专科(高职)学费标准每人每学年为普通类专业5000元,会计专业48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校企合作办学类专业为9600元。
第二十四条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实施“绿色通道”,奖、金,国家贷款,勤工,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为主要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和优厚的校内奖金。建立了融多种形式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