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单独招生专业和计划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各专业实际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新批准为准。
第十六条 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种类及标准如下: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3.自治区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4.国家金:每生每年2800-3500元。5.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2000元。6.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活动,可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根据住宿人数与设施,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新批复为准(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费用:部分学习必须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