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工科类各专业6410元/生·学年;文史、经济管理类各专业5250元/生·学年;住宿费北校区:一级学生公寓1340元/生·学年,二级学生公寓850元/生·学年;南校区:一级学生公寓1240元/生·学年,二级学生公寓800元/生·学年。学校原则上按专业班级安排学生住宿。体检费用统一按高考体检费用收取。转段考核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1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63号)执行,每位考生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