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费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杂费。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其中普通本科生每学年学费按学分收费,专科(高职)生学费按学年收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实际数额收取。
第十八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对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用的新生,经学校审核,可以批准暂缓缴纳学杂费,缓缴时间由学校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勤工、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在校内进行勤工或享受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直招士官学生,或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 年以上(含3 年)的毕业生,国家按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高8000元/学年),学校审核后报上级单位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