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无独立的清真餐厅。我校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费〔2011〕314号、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8〕192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根据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莆发改函〔2019〕96号、莆发改〔2019〕313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执行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若有变化,根据发改等部门新出台的收费政策执行。退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退费根据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闽台合作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指在莆田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闽台合作专业学生视情况可前往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视情况可前往美国学习3个学期,在美国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美国新奥尔良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