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以下简称国家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