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工作,鼓励和引导我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20〕7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及其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或创业、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贷款给予代偿。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要及时向各学院递交《海南省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连续就业或创业3年及以上的佐证材料原件。2020年,各学院收集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从2021年开始,各学院每年收集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二)各学院初审。各学院要按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收集的毕业生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于10月19日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一星期内审核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有关审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严把申请资格验证审核关,要扎实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这项惠民政策的知晓度;要妥善处置投诉、举报等舆情,及时向有关人员解释原因、反馈结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30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