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免学费资金
第五条 我院为公办院校,国家对公办院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
对于一年制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对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第六条国家对民办职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
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某地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地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全省与中央的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在地方资金中的分担比例。
第七条 在落实国家和省职业院校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凡就读我院学生不收取任何学杂费。
第八条 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申请,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学生在新学年开学15日内向学工处提出申请,填写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我院学生资助工作成立了班级、学工处资助管理部门两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录入资助系统并报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学院对一年级下学期、二、三年级拟免学费学生名单,秋季学期在9月底前、春季学期在3月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报;一年级新生在取得学籍后立刻申报。
第十一条 我院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院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设立了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助工作,严格免学费工作管理,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