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核定我省教育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精神,凡录取到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的学生,由录取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30元的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交纳录取费。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招生规模,将预交款额在录取前汇寄我院,录取结束时按实际结算。录取时凭我院开具的收款票据(或凭单位汇款复印件)办理录取手续。
根据赣价费字〔1993〕088号、赣教计字〔1993〕033号、赣财综字〔1993〕92号文件规定,凡录取到中专学校的学生,由录取学校按每录取一名新生50元的标准向省教育考试院交纳招生录取费。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到“学校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