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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3-15 17:11:20解决时间:2018-12-11 08:33
(1)考生将所报考项目的单独表演视频制成DVD光盘(除声乐类和舞蹈类外,其他项目类不得有伴奏),表演视频不超过6分钟;
(2)视频要求影像清晰,有正面图像,能充分反映考生艺术水准,单机位拍摄,不得进行后期加工;
(3)用油性笔在光盘背面注明考生姓名及报考项目;
(4)光盘视频中不得出现“姓名、地区、学校”等与考生信息有关的语言和字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