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春季本科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春季本科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招生咨询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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