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4000元。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第七条国家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