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银监局《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源地信用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并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条每学年学期初,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学生家庭发生各种突发灾难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确认后,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