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法律硕士(J.M)

2014年华侨大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法律硕士(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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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3-14 20:51:23提问时间:2018-07-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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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2、资格审查所需材料:①《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须签字盖章;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④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现场确认(7月11日-14日)

2、现场确认(7月11日—14日)考生于7月11日—14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满足报考条件的高学历、学位证书以及《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与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一致)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考生可于10月16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1、法律硕士(J.M)2011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2、工商管理硕士(MBA)2011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3、公共管理硕士(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

3、公共管理硕士(MPA)2011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经省级人事部门审查盖章。非政府部门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须签字盖章;

①《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须签字盖章;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4]18号文件的精神,2014年我校在以下有4种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含机械工程、材料工程、电气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建筑与土木工程、化学工程、生物工程、项目管理等9个专业领域。

2017年华侨大学在职硕士法律硕士(J.M)

1、法律硕士(J.M)2010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2017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法律硕士(J.M)

1、法律硕士(J.M)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2014年华侨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法律硕士(J.M)

1、法律硕士(J.M)2011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