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日期:2013-04-22 1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学校代码:12833

3.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总校校址: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

5办学特点: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兰州市安宁高新开发区,占地面积462余亩,在校生8000多人,教职工575人。设有11个系80个专业,其中数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物流管理、酒店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日语等为社会亟需的应用型专业。学院以“文化立院” 为办学理念, “国粹砺人”为办学特色, “公诚勤勇”为校训。学院长期坚持把京剧文化融入到育人的全过程,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内容和形式,用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磨砺和提升师生精神及品格。学院坚持走国际化办学之路。先后与英、美、日、德、俄、瑞典等国的教育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与日本国日中新世纪会合作,建立了“中日新世纪西部青少年交流中心”,在教育、文化、环保、生物、旅游、动漫技术等领域开展长期交流与合作。学院与台湾南亚技术学院、南荣技术学院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在文化交流、师生互访、科研资讯、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发展中的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将立足兰州,服务区域经济,建成办学理念先进,文化特色鲜明,教育模式独特的“省内一流,全国领先、走向世界”的综合性高职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0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寄送到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九条: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招生咨询方式有:

招生办电话: 0931-7785145 传真:0931-7785107

  E-mail:lvtc9@***

学校网址:www. lvu. edu. c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办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深圳—甘肃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二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 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