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全日制学生的婚育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生,博士生(包括定向、委培、在职研究生)。不包含台港澳、华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二条 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条 在校期间要求生育的学生,必须提供已婚的有效证明(结婚证)。 第四条 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生育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硕士生新生入学时已登记结婚并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博士生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中与本文规定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4年7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