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和《宁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16〕103号)、《宁波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08〕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成立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组成的校级督查组,对各招生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巡查和监督,对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三)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和督查组。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学院的复试方案、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及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问题,全面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招生廉政建设工作。
各招生学院应组织一般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如学位点负责人,博士生导师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复试小组人员构成须兼顾不同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另外成立以下属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参加的思政面试小组(不少于2人);每个复试小组另安排秘书一名,负责复试录取过程的记录工作。复试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具体复试工作,负责确定本专业的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学院督查组一般由学院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委(总支)委员等组成,负责复试、录取过程中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本学院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工作。
二、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根据生源和招生计划,实行差额复试,一般按1:1.2的比例确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人数,并按初试总分从高到底确定具体复试名单。生源充足的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高不超过1:1.5。
2.加强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考材料原件、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附评议书)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学院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研究生院对考生的复试资格进行抽查。
3.在职报考的考生(定向生)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并同意全学习的证明材料,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考生须在复试前签订保证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承诺书。
4.复试包括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面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参照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起取消乙肝三系检查项目)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等。
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复试老师当场给出成绩。复试现场记录不得更改并需妥善保存;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各项复试成绩评定、综合成绩的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
5.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上应统一。
(二)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复试的时间与地点
(1)复试时间:复试时间2017年5月12-16日,体检地点是宁波市第五医院体检中心(门诊大楼六楼)。具体复试时间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公布告知考生。
(2)复试地点:由各相关学院自行安排,并提前公布告知考生。
2.各学院要强化复试考核工作。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的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表》需由学院思政面试小组审查。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核(特别是外语考核),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3.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4.复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录像、录音材料刻成光盘后,送交招生工作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至新生入学后)。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在体检、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面试等环节结束后,相关学院应把体检结果、测试记录、测试成绩、考生报考材料等及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5.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做好复试录取人员的遴选和培训工作。复试、录取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熟悉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能自始至终参加复试、录取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6.复试、录取工作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招生复试、录取人员。
三、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得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3.严把资格审查关。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4.拟录取名单的确定,除按综合成绩从高到底依次录取外,还须综合考虑学校关于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的规定。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方法(试行)》(宁大政[2014]54号)文件规定:为合理配置优质资源,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人,生源较好或有重大科研需求的学位点可增至2-3人。如报考导师当年招生计划数受限情况下,可在同一个二级学科专业内进行导师调整,并须充分征求拟录取考生的意见。
5.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复试小组组长和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审核。
6.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应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学院盖章的书面报表和电子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
7.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信息公开
各招生学院要进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院要在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对于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强对本学院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招生计划公开。复试正式启动前,各学院应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本学院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和成绩公开。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名单。所有复试考生名单信息中需含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四)录取信息公开。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结果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招生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六)学院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各招生学院对所公开的信息严格按照研究生秘书初审,分管领导终审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杜绝公开信息错误。
五、其他
(一)在复试录取期间,各招生学院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请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加强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学校由研究生院研招办老师负责招生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的引导和监测,各学院也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通知中未尽事宜和要求,请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请各招生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落实全面加强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严明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附件1. 博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研究生院
2017.5.5
附件1.博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成绩类别 | 满分 | 加权系数 | 备注 | |
1 | 初试成绩 | 300 | 0.6 | 将满分300换算成100 |
2 | 专业与综合面试 | 100 | 0.4 | 不含加试成绩; 根据专业需要,各专业自主决定面试内容和形式。对于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3 | 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 100 | ||
4 | 加试单科成绩(共3门) | 100 | / | 同等学力考生,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一般不予录取 |
5 | 体检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6 | 思想政治考核(函调和面试)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注:1.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专业和综合面试成绩+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成绩
2.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60% + (复试成绩/2)×40%
3.综合成绩计算至小数点后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