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2008年2月,经原地级巢湖市政府批准,由巢湖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安徽省巢湖建筑工程学校等合并组建巢湖市职业教育中心,2010年9月原巢湖市鲲鹏职校并入,2018年3月正式更名为“合肥市工程技术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全称为合肥市工程技术学校;简称为合工校;住所地址为巢湖市半汤路15号;网址:。
第三条 本校由合肥市教育局举办,经合肥市事业单位等级管理局登记,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中专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合肥市教育局确定或核定。
本校具有住宿条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
第五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弘扬与培育工匠精神,以就业能力为导向,服务发展、促进就业。质量立校、特色强校、品位办学、品牌发展。
第六条 培养中专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以全日制中等专业学历教育为主,以对口升学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教学与管理改革,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3+2”五年高职学历教育及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第七条 本校发展目标是:建设成安徽省知名、合肥市有名、有巢湖特色的中专学校。
第八条 本校坚持以下文化精神:
(一)校训:求真、务实、团结、奋进。
(二)校风:厚德、明礼、尚技、笃行。
(三)教风:敬业、爱生、善思、进取。
(四)学风:尊师、守纪、勤学、精技。
(五)育人目标: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良好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教育理念:“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
(七)办学承诺:培养一个孩子、幸福一个家庭、造福孩子一生。
第九条 本校的主要标识如下:
校旗:
校徽:
底为白,图为深蓝色,代表沉稳、高远、深邃。图形:锤子。两重意义,一是表示工程,二是表示千锤百炼的大国工匠精神。环绕的“j”字母表示技术和勇攀高峰的毅力;书代表知识的海洋;周边一圈学校名称中文和拼音,一是在形式上互补不单调,二是学校谦容并蓄走向更广阔的世界;总体设计表达积极进取的精神,技术和知识的兼容,学生和学校的发展都走向高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校工作由党委全面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 组织研究教育教学工作、讨论学校重大事项;
(五) 负责教职工选聘、调整、考评、奖惩等;
(六) 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工作,协调学校与社会
单位的关系;
(七) 负责学校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 其他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培训处等六个行政处、室。学校群团组织有工会、团委。
第十五条 本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教务处、年级部、教研室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和课程设置意见,开足开齐专业课程与实训实习项目;
(三)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思政课教育教学,全面深入开展课程思政,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高度统一;
(四)以项目为载体,组建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培育学生团结协作、和谐友善情操;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不违规组织学生集体上课,适量布置课业任务,充分保证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本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本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手段,处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本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重视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一)参加安徽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明,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未参加安徽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学生,持毕业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然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本校学籍,即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一)本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学生档案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二)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三)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20日。
(四)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五)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七)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八)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九)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道德品质:爱国守法、诚实友善、关爱集体、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
(二)公民素养:尊敬他人、自尊自律、热心公益、礼貌待人。
(三)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学习成绩、专业技能。
(四)交流与合作:团队精神、沟通与分享。
(五)运动与健康:体质与健康、良好生活方式。
(六)审美与表现:审美情趣、艺术活动与表现、兴趣与特长。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和校内资助。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资助金额分别为每学期500元、1000元和150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按最高标准1500元/学期享受,贫困县农村户口按1000元学期享受)。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二)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金额标准为省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全日制在籍二、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四)校内资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条件晋升职称、评奖评优。
第二十八条 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注重言表风范,人格修养。能维护教师形象,坚持以身作则,廉洁从教,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乐于奉献;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文明礼仪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热爱职业教育,忠诚职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履行教师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积极指导家庭教育,深入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实行因材施教,实现教学相长。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刻苦钻研业务,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增强实践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开拓创新,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七)善于团结协作,尊重他人。注意相互学习,互相帮助。能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维护集体荣誉,创建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校主动与家庭、属地有关管理机构及社会组织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普法、研学旅行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校依托巢湖市社区教育学院平台,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积极指导和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学习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培训与服务地区龙头效应。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积极对外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在人才培养、课程开发、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教师实践培训、科技合作、企业职工培训等方面与企业长期深入合作,合作形式多样,合作关系稳定。
校企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企业职工培训方案,方案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可操作性强。企业参与开发合作院校的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项目案例等教学资源,实习实训项目设计科学且不断更新。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引企入校”、“前厂后校”、“前校后厂”等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改革,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强化“双师型”师资培养,经常性地安排教师赴企业实习实践并形成制度。校企共同申报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家、省、市、行业组织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技研究等方面的校企对接、教育培训活动。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实物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名誉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资产的转让、拍卖、报废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本校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校依法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资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资产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凡是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学校应当及时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2021年1月31日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