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理工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点公告

日期:2022-12-16 20:18


请认真阅读以下所有内容,祝考生考试顺利!

一、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南京理工大学考点(3204)公告

1、考试时间:2021年12月25-27 日

2、考试地点:南京理工大学 (孝陵卫200号) 第一、二、三、四教学楼。考场分布 (考点平面示意图附后) :

第1-110考场位于第四教学楼第111-144考场位于第三教学楼

第145-205考场位于第二教学楼第206-231考场位于第一教学楼

校内考点区域实行封闭管理,进入考点区域的考生必须佩带口罩。本校在读的考生凭准考证从四教与西地下通道之间的考点出入口进 入考点范围;其他考生凭准考证从我校南大门进出考点区域,进入时间为上午 7:20-8:45,考试结束后请勿在考点区域内滞留。

3、请考生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 2022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防疫工作的公告》中的规定参加考试。特别提醒:

(1)如“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考生考前14天有南京市外活动记录的,须提供12月23日(含)以后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参加考试。

(2)考生在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或入境后解除隔离未满14天,如确需参加考试的,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主动将信息于12月23日中午12点前报我考点。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yjszs@***.cn

4、考试开始前,考生须签《健康应试承诺书》,第一场考试均 须上交至监考老师处。

5、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7、各统考科目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请 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8、我校考点使用金属探测器对入场考生进行必要检查,为节省考生宝贵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

9、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考试全过程都将进行视频监控。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等内容,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特别不要携带手机等禁带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开始后,无论是否故意、是否开机、是否使用,一律按作弊处理,计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

10、为避免再次测温和检查苏康码、行程码,建议非本校考生中 午尽量不离校。学校南区星苑学生餐厅专门为非本校考生提供午餐。

11、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内,请考生提前了解周边交通情况,规划 好出行方式。

南京理工大学考点(3204)2021年12月18日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 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 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 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领到答题卡或答题纸、试卷后,必须认真核对答题卡、试卷上的考试科目是否与准考证上的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答题卡或答题纸、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配合监考员或按有关招生单位要求粘贴条形码。凡因漏填错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迹不清等原因而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七)考生应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黑色字迹签字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 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国统考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 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 (或答卷) 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其试题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直接关系到考试公信力和人才选拔质量,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对我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告如下:

(一)请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争当诚信公民。

(二)根据教育部要求,国家教育考试在标准化考点实施,考试全部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考试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还将加大对异常信号的监测力度,对发现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非法传输考试内容的人员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三)考生入场时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须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 (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 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开考前30 分钟,考生开始入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是否携带违规物品并进行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和验证。为节省考生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考试过程中,我省各考点还将使用其他探测仪器,监测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等违规行为。所有考试科目都不可以提前交卷。

(五)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 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同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根据《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欢迎广大考生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25-83235984,E-mail:jsyz2022@***。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四)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 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 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 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一)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 作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