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国家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金为主,以勤工等为辅。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金,共同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贷款与生源地信用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贷款。
国家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2007年开始,录取为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的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2007年起,新招收的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①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金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贷款的高金额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贷款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12000元。
1.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