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单项奖学金、艺术单项奖学金、体育单项奖学金、社会实践单项奖学金、自立自强逆境成才单项奖学金、志愿者单项奖学金、公民道德素养单项奖学金、毕业生考研奖学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考生可通过生源地贷款解决在校期间部分学费、住宿费,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同时,学校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勤工、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对学院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