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
1.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地方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由各省份确定。
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6.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
9.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贷款,是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贷款代偿?
答:申请学生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0.高校毕业生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①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8-1《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答:(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