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现结合我校实际,针对2021年应届毕业生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工作布置如下:
一、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对象
高校毕业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获得国家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且仅对高校毕业生的后学历阶段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
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贷款总额的1/3,3年学费补偿或国家贷款代偿完毕。
(1)《2021届应届毕业生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代偿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需学院签字盖章。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应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贷款本息。
3.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资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5.2021届应届毕业生申请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补代偿只能于当年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错过申请时间不受理补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