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4、国家生源地信用贷款:每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
5、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普通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