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学费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按有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金(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类),奖励或资助额度分别为8000元、5000元、4000元(一般困难资助额度为2500元);设有占专业学生数23%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额度分别为4000元、2500元、1000元(艺术类为4800元、3000元、1200元)。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困难生信息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岗位、帮助联系国家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