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以下简称免学费),用于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九条 免学费和国家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请和评定: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执行,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二)国家金分为两等:一等金每生每年2500元,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二等国家金每生每年1800元,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涉农专业学生。一、二等金不可重复享受。
(三)免学费和国家金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于未在学期内申请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可以补办,国家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归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