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学前教育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各级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拓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地方分成的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850元/年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贴标准达到2400元/年以上。各级政府应不断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国企、部队、高校、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前特殊群体,加强师资培训,实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等。到2015年,市及各区、市政府部门举办的实验类幼儿园纳入财政拨款范围,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收自支类幼儿园纳入财政补贴范围。
5.资前教育特殊群体。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生均资助标准达到1800元/年以上,资助范围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等。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幼儿的入园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对具有参加集体活动能力的自闭症幼儿和视力、听力、智力等有障碍的幼儿进行融合教育。发展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鼓励区、市建设公办学前特教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教一体的学前特教机构。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残疾幼儿、孤儿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不低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