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中职资助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国家金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及国家金政策规范实施、提高中职资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职学校隶属关系,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本地免学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筹措、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中职学校是免学费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免学费范围
第八条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四章免学费资金
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与我省的具体分担比例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比例为:省管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地区分类见附件1。
第十三条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对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第十四条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某地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地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X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X全省与中央的分担比例X省级财政在地方资金中的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底前,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在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和学校筹措资金,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第二十条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助工作。严格免学费工作管理,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职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时,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四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对所辖学校免学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对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适时对免学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定期通过实地清点、信件、电话、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