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涉农专业设置、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