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擅自设立或提高收费标准;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的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金和减免学费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国家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犯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