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邮政录取通知书专递.形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寄递录取通知书,被录取考生应保持录取期间联系方式通畅,以保证顺利接收到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联系地址与咨询电话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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