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若各专业类别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小于或者等于招生计划数,学校不组织综合测试,直接录取相应考生。
第十四条若各专业类别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学校将组织综合测试,所有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均需参加综合测试(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试),未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综合测试形式为笔试。
第十五条参照《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5〕17号),我校综合测试费标准为110元/人,逾期未交纳者视为自动放弃综合测试资格。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学校综合测试者,测试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学校将根据省考试院提供的各志愿填报名单,在学校本科招生官方网站上发布综合测试公告,请报名考生随时关注,并及时打印准考证。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优先直接录取,各类别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其录取结果做相应扣减,扣减后的计划为专业剩余招生计划数。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成绩,按照招生类别对考生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专业投档规则:学校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各招生专业剩余招生计划数1:1,遵循“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直至满额(同分带入)。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当各专业计划第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学校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综合测试形式为面试。学校录取进程及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生招生网站查询。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