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学校对报考提前录取的公安类专业考生不进行体能测试,不进行面试。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提前录取的公安类专业实行按志愿先后、按高考成绩高低的办法录取。无院校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英语(含商务英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日语或英语的考生;法语只招收应试语种为法语或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三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不设立院校分数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