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范围:自主确定,姜堰区内区外不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这有别于公办学校,公办学校划定施教区招生,民办学校不设施教区。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2018年我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姜堰区内区外不限(区内为主)。
报名条件:身心健康的2018届小学毕业生
非应届毕业生报名,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