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预科和民汉双语预科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一年以后根据学生志愿、预科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表现录取到相关专业学习。民汉双语预科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少数民族语言口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査。复査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査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